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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噪聲公司

    編輯:杭州美而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時間:2015-12-06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的決定

    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4號公告

     

    1998年10月16日經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1999年3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0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8年10月16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部分條款的建議》的議案,決定對《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
      第一條中的“人民身體”修改為“人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
      二、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是指交通運輸、工業生產、建筑施工和社會生活等所產生的干擾他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的聲音?!?
      三、刪去第三條中的“一切”兩字。
      四、第四條修改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者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必須及時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聲污染,并按有關規定承擔其應負的責任?!?
      五、第五條修改為:“杭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六、第五條后增加一章,作為第二章“環境噪聲的監督管理”,并增加三條,作為該章中的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七、第六條中的“環境噪聲適用區域及地帶范圍的劃分,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確定”修改為“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的劃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八、第十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凡新建、擴建、改建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包括設施、設備),建設單位應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報經具有該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按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要求采取相應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設置相應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并經原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已建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單位,必須保持設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閑置。因更新、維修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拆除或閑置的,必須提前15日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并采取措施,減少環境噪聲污染?!?
      十一、第十九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成其限期治理”修改為“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權限責成其限期治理”。
      刪去第二款。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及其環境監理機構和其他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定點對其管轄范圍內環境噪聲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并有權依法對其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資料。
      “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當受理單位和個人對環境噪聲污染的檢舉和控告,并及時作出處理?!?
      十三、第二章“交通噪聲管理”修改為第三章“交通運輸噪聲管理”。第七條改為第十二條,其中“交通噪聲”修改為“交通運輸噪聲”,“影響”修改為“干擾”。
      十四、第八條改為第十三條,其中“符合國家機動車允許噪聲標準”修改為“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允許噪聲標準”。
      十五、第九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市區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禁止鳴喇叭?!?
      將第二款中的“警備”修改為“警用”,“嚴禁”修改為“禁止”。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禁止機動車輛安裝和使用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防盜報警器?!?
      十六、刪去第十條。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進入市區河道的船舶,不準使用高音喇叭。晝間行船兩船交會以規定的旗幟示意,夜間行船交會以閃光燈示意,除兩船尾隨、追越及其他特殊情況時使用規定聲號外,其余聲號一律不得使用。
      “禁止掛漿機船夜間進入市區河道航行。
      “西湖湖面禁止機動船鳴喇叭?!?
      十七、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各類航空器不得在西湖風景名勝區、文教區和人口稠密區上空訓練飛行?!?
      十八、刪去第十四條。
      十九、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其中“影響”修改為“干擾”,“施工噪聲”修改為“建筑施工噪聲”。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和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沒有明顯廠(場)界標志的,以規劃用地紅線為廠(場)界?!?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礦企業、單位和在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
      二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在居民區、文教區、醫院、療養院、賓館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等應急任務外,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工藝要求連續作業或因交通限制確需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時,須持有環境保護部門發放的《夜間作業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環境保護部門在特殊時期可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
      二十三、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其中“影響”修改為“干擾”。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或流動設備、設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以及經營方式。
      “改變經營方式、更新或增添設備、設施,增加作業時間等可能使環境噪聲污染狀況有重大改變的,必須提前15日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空壓機、音響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聲不超過相應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
      二十六、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和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音響器材。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應經公安機關批準。
      “車站、碼頭及其他貨物裝卸站、場,因指揮作業需要使用喇叭的,其噪聲不得超過相應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
      二十七、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徠顧客?!?
      二十八、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在居民區、風景區和公共場所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干擾他人休息、學習和工作的活動?!?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活動。
      “在晝間從事室內裝修活動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三十、第五章“獎勵與懲罰”修改為第六章“法律責任”。刪去第二十五條。
      三十一、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開工或投入使用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生產、使用,可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致環境噪聲排放超過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并處以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欠繳、拒繳超標排污費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拒絕、阻撓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按本條例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可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必要時,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委托環境監理機構予以處罰;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拒報或謊報噪聲污染情況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夜間擅自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由港務監督機構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西湖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十二、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噪聲污染的受害者與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個人的糾紛,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負責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市屬各縣(市)環境噪聲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豹?
      三十五、刪去第三十條。
      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 (1987年5月9日杭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8年10月16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上一條: 中國國家標準

    下一條: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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